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奖励条例(试行)

作者:责任编辑:景艳菊审核人:司江伟发布时间:2015-03-17浏览次数:50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及其教学科研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的实效性与影响力,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是大学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应该增强教育教学意识,自觉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于参加全国相关教学的活动并获得名次的教师,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对于参加省部级讲课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师,学院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优秀奖800元。

第五条对于参加学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师,按照学校奖励给予1:1的学院奖励。

第六条在教务处组织的学生评教活动中(四门本科必修课),对于每次评教在本系工作量达到64学时的排名中前20%的教师奖励1000元(思想政治教育系前40%);

第七条获得省、部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奖励3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奖成果按最高奖励等次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凡正式批准立项的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课题,奖励5000元;省、部级一般教学研究课题,奖励3000元;省部级自筹经费教学研究项目,奖励1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均以课题完成并鉴定合格结项为准。

第九条学院对教职工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论文字数应为每篇两个版面以上):C刊每篇奖励4000元,核心期刊每篇奖励3000元,普通期刊并且字数超过5000字教学研究论文奖励600元。同一篇论文对应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教材奖励办法:凡独立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公开出版的教材不足15万字的奖励金额减半。主编的论文集等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列。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解释。

本条例自201511开始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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