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4 作者: 浏览次数:164

一、大病救助对象

参加医疗保险的学校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大病救助条件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医保报销数额以上的部分。

三、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医保报销数额以上20万以内(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数额)的部分,扣除患者4个月实际收入之后学校给予救助百分之五十。

2、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医保报销数额以上20万以上(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数额)的部分,扣除患者4个月实际收入之后学校给予救助百分之六十。

3、对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根据医保政策不在医保报销范围的药费、诊疗费不实行大病救助。

四、大病救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大病医疗救助申请;2、住院收费收据;2收费明细表。

五、大病救助报销程序

1、领导批准;2、校医院审查单据,计算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数额和大病医疗救助支付数额。3、财务处付款。

社会保险科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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