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发布者:丁曼雨发布时间:2023-02-07浏览次数: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规范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推动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软件名园是指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发展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在创新发展、产用协同、生态培育、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软件园区。

第三条中国软件名园管理以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突出特色、应用牵引、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地区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软件园区开展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指标体系是指导中国软件名园申请、创建、评审、授予、提升、管理标准体系

第六条中国软件名园特色方向包括关键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

第七条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的软件园区,优先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凡具备申请条件的软件园区均可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园。申请条件包括:

(一)软件园区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园工作积极主动;

(二)软件园区成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的建设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规划明确,地域边界清晰,基础设施良好;

(三)软件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度较高,业务收入规模、增速比较优势明显,具有一定产业特色,拥有若干知名软件企业和产品,对城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应用支撑能力;

(四)软件园区在服务软件企业方面,拥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软件园区在所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下,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申请上报文件;

(二)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申请表;

(三)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中国软件名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查的软件园区,启动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

第三章创建要求

第十一条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须建立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推进计划,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创建园区要加大资源要素投入,聚焦特色方向,加快培育名企、名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产用协同,健全产业生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创建园区所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市级人民政府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国软件名园创建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宣传引导等方式,从基础建设、产业布局、企业孵化、应用示范、生态培育、人才保障等方面对创建园区给予支持,督促创建园区实施好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周期为2。对于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软件园区,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创建周期,但原则上创建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第四章评审授予

第十五条创建园区对照创建工作方案指标体系,在总结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认为达到标准的,经所属地市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评审申请,报送评审申请表、自评报告等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评审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采取材料审查、会议答辩、实地考察、专题座谈等形式,对创建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对通过评审的创建园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评审的创建园区,出具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对公示无异议的创建园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

第五章发展提升

第十九条中国软件名园应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做强特色、做大优势,进一步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加快壮大名企、名品,强化在特色方向的生态影响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中国软件名园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组织中国软件名园加快发展提升,并以中国软件名园为支点,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组织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

第二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跟踪本地区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情况,加强日常督导和管理,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中国软件名园集聚。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政策落实、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中国软件名园与中国软件名城的交流机制,推动名园名城协同提升;建立宣传推广机制,丰富对中国软件名园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园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中国软件名园评估工作,发布评估结果,以星级体现(最高级为三星,星级越高发展质量越好)。对评估结果为一星的中国软件名园,给予提醒,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条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的软件园区,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条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软件园区不得使用中国软件名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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